近日,广饶县乐安加油站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被广饶县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54000元整(¥54000)。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的行政处罚公示显示,广饶县乐安加油站因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被广饶县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54000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查查等公开信息显示,广饶县乐安加油站成立于2005年9月,位于广饶县经济开发区长安路以东、广泰路以北,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
【记者 赵双红 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