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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各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2021-04-09 来源:山东速报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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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排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载链接:http://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1/t20210129_819519.shtml),《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前期我们已将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编制的《条例》明白纸发放至各发证排污单位。为深入宣传《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让广大排污单位更好的了解《条例》内容,落实《条例》规定的排污许可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我们依据《条例》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对于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未落实上述要求的其他情形,根据违法情节,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需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主动如实申请填报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或按照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将一如既往为各排污单位提供竭诚服务,全力支持各排污单位做好排污许可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载链接:http://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1/t20210129_819519.shtml),《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前期我们已将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编制的《条例》明白纸发放至各发证排污单位。为深入宣传《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让广大排污单位更好的了解《条例》内容,落实《条例》规定的排污许可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我们依据《条例》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对于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未落实上述要求的其他情形,根据违法情节,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需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主动如实申请填报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或按照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将一如既往为各排污单位提供竭诚服务,全力支持各排污单位做好排污许可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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